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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

2019-03-06 09:13:03 作者:嘉邦公证
  

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文书在大陆使用比较特殊,大陆不能直接辨识香港文书的真实性,因此要求送往大陆使用的香港文书,需要进行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文书用于大陆的律师公证,为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受理,也叫作中国委托公证人。
并有《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2月2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1.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考试、考核合格后委托。委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变更委托期限。委托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并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
2.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托。
3.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
4.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核,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公司应定期(7月15日前报上半年,1月15日前报上年度)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
5.委托公证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亲自办理委托公证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内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机构协助办理的,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托费用由委托公证人支付,或由委托公证人与当事人协商支付。
6.委托公证人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香港文书用于中国公证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公证人会核实文书的真实性
第二步送往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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