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bvi公司在国内徐州法庭用到的证据资料如何公证认证
随着bvi公司被投资人士广泛作为投资手段,bvi公司在国内活跃程度增加,一家bvi公司在国内江苏徐州涉及到法院诉讼案件,依据外资企业在中国法院诉讼的基本要求,以下简明的整理汇总外资企业涉及到国内诉讼案件的几点要求。
关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问题。《执行意见》对此仅做了原则规定,具体的公证认证渠道则通过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及规范要求》进行细化。根据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并经咨询外交部领事司,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事项按照相应的规范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一)作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是指投资者所持有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具有自然人身份证明效力的文件。由于各国制度不同,《执行意见》对“身份证明”内容并无统一要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应具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证件号码等足以确认自然人身份的基本内容。在实践中,护照作为国际通行的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证明,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使用,无须公证、认证。对没有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投资者,其护照不能作为有效“身份证明”,仍应以经公证认证的该国有权部门签发的文件作为其身份证明。
从以上可以知道,bvi公司文书在中国使用,是属于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要求进行中国驻外使馆认证。
bvi公司认证并非在bvi当地进行,在bvi当地没有中国设立的大使馆以及总领馆,也就是没有领事认证服务机构。
bvi还英国海外领土,bvi公司文书送往英国进行公证认证。
bvi公司在英国认证后的文书,中方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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